金融领域特别是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顽疾,多位代表委员就解决这一问题建言献策。他们表示,必须在资本市场建立严格的重罚制度,通过对证券法、公司法、刑法等作相应修改,进一步完善涉及资本市场的相关制度,加强资本市场法治建设,做好“顶层设计”,提高违法违规成本,从而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广大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
违法成本过低
“在资本市场中,有人利用信息造假,操纵市场,操纵价格,获取几亿元、十几亿元甚至更大暴利,可被查处时,顶格罚款几十万元,造假的成本太低,致使资本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全国政协委员、中央财经大学证券期货研究所所长贺强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我国证券法对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制定的处罚标准太低,导致市场中违法犯罪的成本过低。
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认为,随着资本市场规模的扩大,产品的丰富,以及金融科技手段的广泛应用,资本市场犯罪行为日趋多元、隐蔽,表现出高智商化、高科技化、高协同化特征。现行刑法存在涉及资本市场的罪名种类少、犯罪要件表述不完全、处罪轻等问题。同样,公司法缺乏对上市公司依法运营保持高压监管态势的依据。在实践中普遍存在稽查线索难、取证难和举证难的情况,虽经一系列稽查、取证和审判,但最终依现行刑法获刑罪较轻,难以取得有效的法律效果和震慑作用。
以欺诈发行为例,全国人大代表、深交所总经理王建军介绍,我国1997年刑法第160条首次规定了“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该条文历经二十余年不曾修改。同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证券欺诈发行类案件不断增多。此类违法犯罪行为严重损害广大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具有涉众性强、涉及金额大、影响范围广、社会危害程度高、对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破坏性强等特点。
“以红光实业和山东巨力的欺诈发行案为例,两家公司通过财务造假向社会公众分别募集4.2亿元和1.6亿元,涉及数万名中小投资者,社会危害极大,但作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等主要责任人员仅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和缓刑。”王建军表示,又如万福生科欺诈发行股票案,该公司通过欺诈发行募资4.25亿元,涉及近万名中小投资者,但作为主要责任人员的公司董事长仅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显然,当前我国刑法对相关犯罪主体的刑事处罚力度,已与欺诈发行的社会危害和影响严重不相适应。
建立重罚制度
贺强认为,过低的违法犯罪成本使监管难以有效打击资本市场造假与操纵行为,导致市场过度投机、内幕交易不断,投资者利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必须在资本市场建立严格的重罚制度。
刘新华表示,在市场监管过程中,处罚罪名不足、处罪轻、犯罪成本低始终制约着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提高处罪标准,增加处罪罪名已成为全市场、全社会共识。
王建军认为,应加重欺诈发行罪的刑罚力度,拓宽欺诈发行罪的适用范围,使该罪的犯罪类型、刑罚设置与社会危害程度相匹配。通过提高犯罪成本,健全金融法制,为注册制改革保驾护航,矫正资本市场诚信缺失问题,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解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过低问题,有效维护国家金融管理制度的安全与稳定。
证监会主席易会满此前表示,证监会将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坚决打击欺诈发行、大股东违规占用、操纵业绩、操纵并购、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推进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大幅提升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
联动修法加强监管
“在重罚制度下,不仅要强化实时的动态监管,对市场中操纵股价,操纵市场的行为要坚决查处,还需要其他制度相配合才能行之有效。”贺强认为,一是要建立集体诉讼制度;二是要建立对受损害投资者有效的赔偿制度。因此,要尽快修改证券法的相关内容。
“建议调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关于六十万的罚款限额,提高对上市公司的罚款金额。”全国人大代表、立信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朱建弟表示,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刘新华表示,由于证券法与公司法、刑法诸多条款紧密相关,为更好地发挥法律合力性效能,在证券法修改的同时,亟须对公司法、刑法从顶层设计上进行联动修改,从而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加大打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力度,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形成统分有序、内在紧密、重点相异的法律构架,以实现对资本市场的统一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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