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建设新闻网 2021-06-25 作者:阿娟 点击:

近日,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黄旭东法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这是继2018年8月该局陈书东局长落马之后被查的又一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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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在2019年1月,福建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以黄旭东涉嫌违法执行、枉法裁判为由进行实名举报过。从举报到被查,历经两年。

但是,执行法官黄旭东虽然被查,而由其违法执行、枉法裁判办出来的错案,又该由谁来纠正?

于此,华宇公司再次向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等部门对黄旭东进行补充举报,恳请相关部门在深挖该枉法裁判背后存在的腐败问题的同时,依法对错误的违法执行予以纠正。

 

附:

关于对福州台江法院“落马”法官黄旭东的补充举报

举报人:福建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梦山路146号,法定代表人:陈秀钗,联系电话:0591—87824188

被举报人:黄旭东,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因涉嫌徇私枉法,于2021年3月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举报事实:

在办理陈文德与福建金盛达房地产有限公司(下称“金盛达公司”)、段津钗民间借贷执行案中,台江法院执行法官黄旭东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枉法作出(2014)台执行字第1087-3号执行裁定书,将用于向举报人提供担保、价值5000万元的房产,在未经任何评估拍卖,也未告知举报人和其他债权人的情况下,直接以980万元的白菜价,“以物抵债”裁定抵给了陈文德,从而引发13场诉讼,在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还增添了社会不稳定因素。

2021年3月,黄旭东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但是,由黄旭东一手炮制的上述枉法执行案,至今未得到纠正。

详情如下:

2011年4月27日,举报人承租金盛达公司位于福州西湖边上梦山路160号大梦山新村4号楼1200多平米房产(毛坯),并陆续投入数百万资金对此进行装修,合同租赁期为6年。

在租赁期间的2014年3月11日,金盛达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段津钗,共同向举报人(及举报人的投资人邹文前)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双方为该借款约定了利息。

期限届满后,金盛达公司、段津钗无力偿还借款,也无力支付利息。后经协商,双方一致同意将上述房屋的租赁期限由原来的6年延长至20年(即2011年4月至2031年4月),金盛达公司、段津钗应向举报人支付的借款利息,用于抵扣举报人应支付的房产租金(即利息抵房租),并于2015年3月13日签订《补充协议》,用房屋租赁合同对上述300万元借款进行担保。但由于该房产未办理房产证,因此无法办理抵押登记。

本来,一切都在依约进行。但一个叫陈文德的人,突然于2015年12月跳出来,声称台江法院已为其作出《执行裁定书》,将上述房产以“以物抵债”的方式抵给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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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报人对此十分诧异。从2011年4月举报人租赁上述房产以来,从未听说过该房产已拍卖或者抵债,为此举报人立即向台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台江法院法官为了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在对举报人的执行异议久拖11个月之后,于2016年10月31日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裁定对执行异议不予受理。

2016年3月6日,陈文德仗着幕后保护伞的撑腰,纠集几十名黑恶势力成员,强行冲击举报人的办公场所,并公然打砸,撬开所有办公室房门,扯断办公网线、拆卸办公电脑、办公桌等物品,强行将文件柜的所有文件档案打包,严重破坏了举报人的正常生产经营。为此,举报人依法向警方报案,但因陈文德关系硬,且有个别原政法领导为其充当保护伞,警方至今未对陈文德的涉黑涉恶行为进行立案侦查。

此后,一方面是台江法院对举报人的执行异议不予受理,致使案件至今5年无法进入实体审判;另一方面则是陈文德以房产已裁定给他为由,向福州鼓楼法院起诉要求撤销金盛达公司、段津钗与举报人签订的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

荒唐的是,鼓楼法院居然不顾客观事实,枉法支持了陈文德的诉讼请求,先后数次对上述租赁合同及补充合同进行撤销,由此在省市区三级法院引发13场诉讼拉锯战。

案件发展到这种地步,根源在于台江法院执行局黄旭东法官的枉法执行和枉法裁判。黄旭东为陈文德作出的执行裁定存在多处违法。

其一、依据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违法。

台江法院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的依据,是陈文德与金盛达公司私下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执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

也就是说,最高法已非常明确,人民法院不能根据当事人自行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作出以物抵债的执行裁定。因此,该裁定严重违法,是典型的枉法执行,依法应当撤销。

其二、其他债权人比陈文德更早申请强制执行,结果台江法院却在未对房产进行评估拍卖的情况下,径直作出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严重侵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经查询,对金盛达公司、段津钗享有债权的,不只是陈文德一人。而且,在台江法院将上述房产以物抵债裁定给陈文德之前,已有其他债权人因生效判决而向台江法院申请对金盛达公司或段津钗进行强制执行。

早在2014年1月3日,申请执行人李伟民就向台江法院申请对段津钗进行强制执行【案号:福州台江法院(2014)台执行字第89号】,段津钗在该执行案中未履行的债务高达782万余元。

2014年7月2日,李伟民向台江法院申请延期执行,该院作出终本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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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李伟民还因出借30万元给金盛达公司、段津钗而向台江法院起诉。2015年9月24日,台江法院作出(2015)台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判决金盛达公司、段津钗应偿还李伟民人民币30万元。

有意思的是,该30万元借款,金盛达公司、段津钗是用梦山路160号房产房屋租赁收益作担保的。结果讽刺的是,台江法院在对该案作出判决的同一天,在未经评估拍卖等法定程序的情况下,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将上述房产全部裁定抵给了陈文德。

同时,金盛达公司还欠中国建设银行福州马尾支行借款1941万元,建行于2015年3月11日向福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福州中院(2015)榕执字第355-2号】,但法院却没执行到金盛达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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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于2015年3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没有执行到金盛达公司的财产;李伟民于2014年1月申请执行时,台江法院不把金盛达公司价值5000万的房产拿出来执行。一年后的2015年9月,台江法院却将该房产折价980万抵给了陈文德。巧合的是,这两个执行案的执行长均为该院执行局副局长“陈小榕”。但奇怪的是,同一个执行局、同一名执行长,先申请强制执行的没有分到财产,而后申请执行的却独享执行标的物。谁敢保证其中不存在问题?

除了李伟民,金盛达公司或段津钗还欠举报人300万、欠潘玉婷20万、欠张铭斌30万......

但遗憾的是,台江法院似乎是陈文德个人所开,只为他一人服务,对其他债权人视而不见。

按市场价,上述房产价值约5000万元。但是,台江法院却不顾其他比陈文德更早获得法院生效判决、更早申请强制执行的债权人的合法利益,裁定仅以980万元的白菜价将该房产抵给了陈文德,严重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银行国有资产流失。

其三,台江法院违法剥夺了举报人的优先购买权、执行异议权。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对租赁的标的物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购买权。因此,台江法院在执行中如果要将已经出租的案涉房产进行处置或抵债,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作为承租人的举报人,在同等条件下举报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但台江法院在整个执行程序中,自始至终都没有告知举报人,甚至还对举报人刻意隐瞒,生怕举报人知道其将案涉房产进行抵债。台江法院为何不履行告知程序?为何刻意向举报人隐瞒抵债情况?其中必然暗藏腐败。

同时,台江法院还剥夺了举报人的执行异议权。举报人于2015年12月刚知道该房被以物抵债时,就立即向台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但台江法院却对举报人的执行异议假装看不见,在久拖11个月之后,于2016年10月31日以案件已经执行完毕为由,裁定驳回举报人的执行异议。

其四、未执行终结案件硬说终结,台江法院法官目无法纪。

陈文德与金盛达公司、段津钗签订的《执行和解协议书》第五条约定:“自本协议签订后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期间两年内若被执行人有能力偿还欠款980万元,执行申请人应当按现状将健身房归还被执行人。逾期被执行人不得主张回购。”

也就是说,在2018年1月1日前,被执行人随时都有可能还钱,申请执行人随时有可能得将该房归还被执行人。因此,该执行事宜不可能在2018年1月1日前完毕,执行程序也不可能终结。

但遗憾的是,台江法院却认定该案早在2015年10月10日就已执行完毕、执行程序终结。这完全是不尊重客观事实、有违常理的枉法裁判。

更重要的是,倘若该案执行程序已经终结,那么法院就必须依法作出《执行终结裁定书》。但本案中,台江法院自始至终都没有向举报人出具或送达过任何执行终结裁定书,实际上台江法院也从未针对本案实际作出过任何执行终结裁定。

俗话说:有钱能使鬼推磨。作为已被捕的本案执行法官黄旭东,在该枉法执行案中究竟收了多少好处?期待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办、纪委监委和检察机关继续深挖,依法纠正黄旭东违法作出的(2014)台执行字第1087-3号执行裁定,减少诉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退一步说,倘若该枉法裁判不是黄旭东所为,那么真凶又是谁?2018年8月,台江法院执行局局长陈书东刚因涉腐被捕,黄旭东紧随其后。试问,该执行局还有多少徇私枉法之徒?

综上,希望执行法官黄旭东的落马不是终点,监督部门应将其炮制的冤假错案也列入查纠范围。让福建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不留遗憾,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谢谢!

福建省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领导小组

举报人:福建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2021年6月19日

附:枉法执行后引发的13场诉讼案号

福州台江法院(2016)闽0103执异24号、(2017)闽0103民撤1号、福州中院(2016)闽01执复44号、福建高院(2018)闽民申4045号裁定、执行裁定;最高法院(2017)最高法执监357号监督函;福州鼓楼法院(2016)闽0102民初2056号、(2016)闽0102民初2888号、(2016)闽0102民撤4号、(2018)闽0102民撤1号、(2020)闽0102民撤1号民事判决、(2017)闽0102执774号执行裁定;福州中院(2017)01民终5013号民事判决、福建高院(2018)闽民申4045号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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